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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产前假、产假、哺乳假等相关规定的解析

206621怀孕妈妈

好多妈妈在群里问,怀孕后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呢?今天我们的主题是为大家梳理与产假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
产前假的相关规定




1、产前假期是否有明确规定?

产前假是指正常产假以外的假期,是不包括正常产假中产前休息的15天假期的,目前国家对于产前假没有做明确统一的规定,但是有些地方法规做了具体的规定,如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,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2个半月产前假。但北京、天津等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,产前假在各地的适用不一样,应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。
2、产前检查能否按病假处理?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”。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,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不应按病假、事假、旷工来处理。必要时提供产检证明。怀孕7个月以上,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,单位应批准其休假,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。
3、孕期女职工有无特殊待遇?
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产假、陪产假及哺乳假




1、女职工产假的休假标准?
产假包括:98天+30天(生育奖励)+15天(难产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注意: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。北京规定,女职工经所在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,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
2、陪产假有几天?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男方所在单位给予15日陪产假。
3、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?
关于哺乳时间,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”

职工生育假(产假)期满后,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用人单位同意,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。哺乳假期间的工资,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计发,无约定按本人基本工资80%计发。
4、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
北京市则要求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,在产假、哺乳假期满后,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,应当予以晋级,补足晋级工资
2018/01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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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1/17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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